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蔡 亦凡 助理
外國公司欲在泰國經商,主要有兩種方式:在泰國設立分公司;或是另外設立一個實質上由外國公司控制的新公司。兩者無論在法律地位、設立手續、規費、稅務成本、投資優惠、所需特殊許可、必備文件等事項,均有不同。詳細比較如下:
一、法律地位、設立程序與花費
二、稅務以及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 的促進投資優惠等事項
|
分公司 |
公司(或子公司) |
稅 |
在泰國,分公司被認為是常設機構, 而其收入會被課稅。
由於分公司並非個別的法人,基於稅務與會計目的,需要謹慎地考量收入與支出的分配。
風險在於,泰國稅務機關可能認為母公司自泰國來源所直接賺取的收入應被課稅。即便契約做成於母公司與客戶之間,而客戶直接給付給母公司,也不例外。
應特別留意的是,給SME(中小企業)的稅務優惠不適用於分公司。 |
公司收入會被課稅。
然而,公司可能有資格擁有稅務優惠,如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的促進投資優惠,例如:
1) 關稅減免或進口機具與原料的豁免。 2) 最高達8年的公司營業所得稅減免期間。 3) 額外的5年的扣抵50%減免。 4)公共事業支出的雙倍減免。 5)建造、設置基礎設施的支出減免。 (以上均由BOI決定且大多無法全部給予)
再者,只有依泰國法設立的公司,有資格在會計年度終結時,實收資本未超過500萬泰銖的情況下,於前150,000泰銖的淨利,減免累積稅率15%~3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給SME的稅務優惠)。分公司並不適用此減免。 |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 的促進投資優惠 |
不適用於分公司。 |
公司可能有資格享有數種減稅與非稅收優惠,如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依促進投資法的促進投資優惠,例如:
稅務減免: 1) 關稅減免或進口機具與原料的豁免。 2) 最高達8年的公司營業所得稅減免期間。 3) 額外的5年的扣抵50%減免。 4)公共事業支出的雙倍減免。 5)建造、設置基礎設施的支出減免。
U非稅收優惠: 1) 外國投資者的100%土地所有權(僅用於促進營業)。 2) 許可引進外國專家與技術人員。 3)工作許可與便利簽證。
|
三、有關取得外國營業執照的規定
為了在泰國未來的營業發展,分公司與公司都必須擁有外國營業執照。
依泰國外國投資法,泰國商務部投資發展部門(DBD)須在自提交申請日開始的60天內,審查並通知分公司/公司結果(同意或不同意)。實際上,DBD在它認為所有證明文件已經備齊以前,不會發行申請書的官方收取證明(以此開始計算60天的期間)。總結來說,DBD將花大約3個月審核申請書與所有的證明文件,讓專門小組與委員會討論並同意申請之後,發行DBD的官方文書通知該DBD的同意,申請人應在期間內繳納政府規費(自同意日開始15天內)。
外國營業執照是否被核發,係基於DBD對下述要件的有利與不利認定:(i)國家安全、(ii)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iii)人民的良好道德與和平、(iv)國家藝術與文化、(v)保護自然資源、(vi)保護能源與環境、(vii)消費者保護、(viii)公司/分公司在泰國的營業規模、(ix)泰國的聘僱狀態、(x)技術移轉,以及(xi)研究與發展。
在公司(不適用於分公司)擁有BOI的促進優惠時,DBD一定會核發外國營業認證予公司(但這不是執照,因為這是依個別領域的法律發行),以從事BOI促進優惠認證所描述的營業。這不需要任何審議小組與委員會的同意,DBD發行外國營業認證約需30天的時間。
四、所需文件一覽
|
分公司 |
公司(或子公司) |
文件 |
10. 證明給付代表人酬金的文件。
註:所有文件必須被翻譯成泰文,1.、2.、7.、8.、10. 所示文件需被公證或認證。因此分公司所需的證明文件將比公司所需的來的複雜。 |
1. 公司登記的申請表格 (Form Bor.Or. Jor. 1)。
註 : 在外國人董事在泰國境外簽署申請書的場合,需要公證人認證明其簽名。
2. 宣誓書表格。 3. 公司組織章程 (Form Bor.Or.Jor. 2)。 4. 公司營業目標的資料(Form Wor)。 5. 欲登記的公司資料 (Form Bor.Or.Jor. 3)。 6. 新董事的資料與其簽名式樣 (Form Gor)。 7. 簽署申請書表格的授權董事給填寫申請書的人的委任書。 8. 附件: (1) 股東名單 (Form Bor.Or.Jor. 5)。 (2) 法定會議記錄 (由授權董事簽名)。 (3) 合作夥伴與公司的經商清單(Form Sor. Sor Chor 1)。 (4) 公司章程細則 (如果有的話)。 (6) 證明公司已經收取股款的收據。 (7) 所有董事的ID卡或護照影本(包含簽署申請書的董事)。
註:所有董事的ID卡或護照影本必須被簽署申請書的授權董事在頁面底部認證。
|
結論
綜合上述資訊比較公司與分公司的差異,可知公司的組織型態原則上是更好的架構,因為股東僅就他們個別持有的股份對任何現存未給付的數額負責。而且母公司不為公司負法律責任,但須為分公司負法律責任。雖然兩者都會被課與3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只有公司有資格於會計年度終結時,實收資本未超過5百萬泰銖的情況下,就前150,000泰銖的淨利,獲得降低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15%至30%累進稅率的稅務豁免(SME的稅務優惠)。進一步觀之,只有公司有機會適用BOI促進投資優惠以擁有稅務或非稅務方面的優惠。因此原則上,在泰國設立公司,對外國投資人是更好的選擇。
但以短期計劃而言,相對於設立、經營、清算公司所需的花費,設立分公司反而對外國投資人更具有吸引力。
以上資訊,感謝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泰國的合作夥伴即曼谷全球法律事務所的泰國律師Picharn Sukparangse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