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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從屬性要素相關重要實務判決一覽

  • 法律專欄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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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賴 玠宇 律師、蔡 亦凡 助理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係因應勞動關係與承攬關係的爭議而生 (詳見:從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談勞動從屬性如何影響契約屬性),以下列出六個最高法院判決與相關的指導原則判斷要素,以供事業單位與合作對象參考是否會被認定是雇傭關係。

 

壹、法院認定為勞動契約(雇傭關係)的案例

 

一、事業單位主張該名員工已約定擔任電視購物節目主持人為委任契約非正式雇傭關係,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法院以具備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而認定為雇傭關係,(整理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

 

(一) 具有人格從屬性之事實:

 

1. 員工工作時間需配合演出人員由公司負責安排,不得異議外,還需參與教育訓練、製播會議及各項錄影或現場演出(對應到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二)、(四))。

2. 不得無故拒絕或缺席,否則將影響考績(對應到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五))。

3. 因此,即使該名員工每月主持節目最多僅30小時,也無須打卡,每週得休假二日,法院仍依上述事實認定事業單位與員工具有人格從屬性。

 

(二) 具有經濟從屬性之事實:

 

1. 該名員工每月有薪資保障(對應到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2. 該名員工必須使用事業單位擁有攝影棚、電視頻道等一切購物頻道所需工具提供勞務,對於設備無支配管理之權(對應到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二))。

3. 事業單位預先擬就契約條款,員工前往求職而處於經濟上之弱勢(對應到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四))。

4. 員工不得自行或經由第三人之安排參與各項媒體主持或演出活動(對應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五)點)。

5. 因此,依照上述事實,法院認定事業單位與員工具有經濟從屬性。

 

(三) 契約約定為非正式僱傭關係,且不得要求正式員工之相關福利或適用勞基法,法院認為此條款無效:

 

此約定目的在免除或減輕事業單位的責任,使該名員工拋棄或限制其行使勞基法之權利,顯失公平,法院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及3款規定,認定約定無效。

 

二、事業單位主張地區性特約記者給付報酬方式為按件計酬,為承攬關係,並非雇傭關係,法院認為特約記者離開採訪地區需經事業單位同意等事實,具有一定程度指揮監督及管理,有人格上從屬性而認定為雇傭關係(整理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

 

(一) 具有人格從屬性之事實:

 

1. 特約記者,離去採訪地區,必須事先報告(對應到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三))。

2. 事業單位得隨時要求特約記者對特殊事件進行採訪、製作新聞錄影帶,並在指示期間內交付工作成果(對應到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四))。

3. 因此,法院認定上述事實下具有雇傭關係的人格從屬性。

 

(二) 具有經濟從屬性之事實:

 

特約記者在新聞稿件酬金以外,按月領取工作補助費,為因工作所得經常性給與(對應到指導原則經濟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因此,法院認定上述事實具經濟從屬性。

 

(三) 其他從屬性之事實:

 

事業單位為特約記者加入勞工保險(對應到指導原則其他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法院認定上述事實亦具從屬性。

 

三、事業單位主張對於員工承攬工作之作業時間及是否另找他人幫忙等均不予干涉,且不需上下班及請假,與該員工應屬承攬關係而非勞動契約關係,法院仍以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認定為雇傭關係(整理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

 

(一) 具有人格從屬性之事實:

 

1. 員工為事業單位件工,且須於上午8點上班前打卡,工作至下午5點,並於公司桃園龜山廠工作,無在外工作的自由(對應到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2. 契約載明員工須遵守事業主廠規,若不遵守時,事業主可解雇員工(對應到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六))。

3. 員工若經事業主同意而由學徒(他人)完成工作(代為勞動),仍屬親自履行(對應到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七))。

4. 因此,法院依照上述事實認定具人格上從屬性。

 

(二) 具有經濟從屬性事實:

 

1. 員工與事業主雖採按件計酬,惟因事業單位要求的一定數量,員工每月定期獲得兩次薪資,法院仍認定員工是因給付勞務獲得報酬(對應到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2. 另外,工作用材料、器具、設備由公司提供,法院認定上述事實具經濟從屬性(對應到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二))。

 

(三) 具組織從屬性事實:

 

員工納入事業單位製造課,受廠長、組長分配工作,法院認定上述事實具組織從屬性,(對應到指導原則組織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四) 其他從屬性之事實:

 

事業單位替員工扣繳薪資所得稅與辦理勞工保險,法院認定上述事實具從屬性(對應到指導原則其他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四、事業單位主張與員工為委任關係,法院以具有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組織上從屬性,認定為不定期勞務契約關係(整理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一) 具有人格從屬性之事實:

 

事業主於兩年內,單方決定員工擔任新聞節目部經理、外派台視、擔任電台台長、兼任節目主持人。法院認定上述具事實人格從屬性(對應到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

 

(二) 具有經濟從屬性之事實:

 

員工爭取標案後,事業單位評估標案核計金額,裁示是否接標案。另標案執行費用由公司批核後支付,法院認定上述事實具經濟從屬性(對應到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三))。

 

(三) 具有組織從屬性之事實:

 

標案之爭取非員工得獨自裁量,需經事業單位董事長裁准,標案之執行亦需仰賴公司業務部門、管理部門及員工之協助,彼此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法院認定上述事實具組織從屬性(對應到指導原則組織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貳、法院認定非為勞動契約(不具雇傭關係)的案例:

 

一、承攬人欠缺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整理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一) 欠缺人格從屬性之事實

 

1. 承攬人施作基樁工程,上下班無須打卡簽到、無須每天上工、工作進度方法由自己安排(欠缺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及(二))。

2. 承攬人有自己的工作團隊、甚至可以由其他人員代替支援工作(欠缺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七))。

3. 定作人公司除了轉知工作要求與驗收施工品質、數量以計價付款,其他事項均不過問(欠缺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六))。

 

(二) 欠經濟從屬性之事實

 

1. 承攬人雖按月領取報酬,但報酬按工進度計算並非固定,與一般勞務對價之薪資有別(欠缺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2. 承攬人所做工程不以定作人公司者為限(欠缺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五))。

 

(三) 欠缺組織從屬性事實:

 

承攬人並非固定編制於定作人公司,而不具組織從屬性(欠缺指導原則組織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四) 基於上述事實,法院因此認定不具有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之事實,並無雇傭關係存在。

 

二、承攬人欠缺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整理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民事判決):

 

(一) 欠缺人格從屬性之事實:

 

承攬人從事裝潢工作,自稱「阿興」,印製「吉利水電房屋工程曾俊鑫」之名片,係以自己名義從事勞務(欠缺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判斷要素第(八))。

 

(二) 欠缺經濟從屬性之事實

 

承攬人製作之點工紀錄、估價單向定作人公司請款,係為自身利益計算,並從中謀取利潤,即承攬人係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欠缺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三))。

承攬人仍為他人施作工程,益承攬人對定作人公司無忠誠、服從義務(欠缺指導原則經濟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五))。

 

(三) 欠缺組織從屬性之事實

 

1. 承攬人與定作人公司長期交易材料供己用,並將其載於客戶欄,另會以多項交易單據向定作人公司請款,承攬人乃獨立營業,並未被納入定作人公司組織中(欠缺指導原則組織從屬性判斷要素第(一))。

2. 至承攬人於工地施工時,固須穿著制服,然此係因定作人公司為符合工安要求,始要求進場施作應配合穿著制服等情,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存在相當程度之配合與協力義務,乃屬常情,不足以認定承攬人被納入定作人公司之組織中而有僱傭關係存在。

 

(四) 基於上述事實,法院因此認定不具有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之事實,並無雇傭關係存在。

 

參、小結:

自以上案例可知,法院認定雇傭關係存在時,並非須具備所有指導原則中的從屬性的判斷要素,但最重要的判斷因素仍是以提供勞務的人,在提供勞務的方法、時間、地點上所受限制的程度,以及是否僅對單一對象提供勞務,作為最常見的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