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賴 玠宇 律師、蔡 亦凡 助理
假別 |
要件 |
雇主須准假? |
雇主須否給付工資? |
依據 |
防疫隔離假 |
勞工被政府機關要求以下之一時:
|
必須准假:
|
得不給付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
防疫照護假 |
學校應防疫而停課,勞工須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子女之需求 |
必須准假:
|
得不給付 |
衛生福利部函令,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 |
自主管理假 |
員工自行管理而欲自行請假 |
得不准假 |
不須給付 |
勞動基準法 |
一、關於防疫隔離假
(一) 適用要件:
1. 勞工被政府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無法出勤。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治條例」)第3條規定,雇主應給予該勞工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不得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不得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雇主不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請防疫隔離假勞工有不利對待者,將處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若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為勞工的家屬,勞工為了照顧前述人員依防治條例也可以向雇主請防疫隔離假。
(二) 勞工於防疫隔離假期間,雇主可不給予工資:
1. 因防疫隔離假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可不給予防疫隔離假之勞工工資。
2. 但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檢疫」(或隔離)後,雇主仍然指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工作。因勞工防疫隔離假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照給工資。因此,除非極度重要事項,雇主不宜於現在指派勞工出差,以免損失最少14天的勞動力與居家檢疫期間的薪資支出。
(三) 雇主申報所得稅減免:
雇主若仍給予防疫隔離假之勞工薪資,依防治條例第4條,雇主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倍,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四) 雇主可否禁止勞工出國?
勞工局表示雇主目前僅能呼籲勞工非必要不要出國,惟雇主可要求勞工告知請假之目的、是否出國及相關地點,若勞工未誠實告知,或是返國後導致公司受到損失,雇主可依照工作規則請求賠償或是進行懲處。
二、關於防疫照護假
(一) 適用要件:
1. 學校達到法定防疫標準而停課時,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子女之需求,其中一人得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見衛生福利部函令,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與網站公告: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GBubBXM_fybbqX2Z39WzAQ)。
2.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依法定防疫標準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雇主應予准假,可不給予工資:
面對防疫照護假之申請,雇主應予准假,可不給付勞工防疫照顧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如扣發全勤獎金,可能依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也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雇主依勞基法第79條第1款受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
三、關於勞工自主健康管理
(一) 若勞工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自主健康管理,或是欲自行居家休養而向雇主請假,並不屬於防治條例規範的防疫隔離假,勞工只能以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請假,或與雇主協議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仍可要求勞工出勤,並在勞工未出勤時給予曠職等處分。
(二) 反之,若雇主因勞工出勤恐有傳染風險等因素,而拒絕勞工出勤,依勞動部解釋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四、關於雇主應採取的防疫衛生安全措施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等規定,以及參考勞動部於109年1月30日發布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下稱:「武漢肺炎指引」)。雇主應提供勞工完善之預防設備及措施,包括:
(一) 置備適當及足夠之口罩,不得禁止勞工戴用;尤其第一線工作人員如有感染之虞時,雇主應提供個人專用口罩並使其確實戴用。
(二) 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措施,加強勞工健康管理。
(三) 加強工作場所各區域之清潔及保持通風,有感染之虞者應強化地板、牆壁、器具及物品等之消毒。
(四) 強化職場感染預防及勞工自我防護之教育訓練。
(五) 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
(六) 如有近期曾從疫區出差或旅遊返回職場之勞工,應密切留意其個人健康狀況,採取必要之追蹤及管理措施。
五、關於勞工得否拒絕雇主指派其前往境外工作
(一) 勞動部已揭示勞工若拒絕赴境外工作,不屬於勞基法第12條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任何不利處分。
(二) 另依武漢肺炎指引,勞工如認為雇主未提供上述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得拒絕前往疫區工作。雇主如強行要求,且未提供上述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依法請求資遣費。雇主則對於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負有舉證義務。
六、關於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
雇主如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勞動部函示,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
七、結論
防疫期間,雇主除了應給予勞工法定防疫假,建立衛生安全措施,應避免派遣勞工出差至境外、督促勞工留在境內,並且落實員工出國須報備等規定,以免不只損失人力資源,又滋生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