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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於稅務調查程序之規範

  • 法律專欄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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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跟稅局打過交道的客戶應該可以理解跟稅局溝通上,常常會出現彼此間因為對於稅法認知不同而產生之隔閡,甚至出現不愉快之經驗,為保障納稅者於受調查時之防禦權,避免受到調查人員恣意無限制或漫無目的之調查,今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正式施行後,其第12條對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務調查時,納稅人將會受到以下規定之程序保障:
   「 (第一項)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第二項)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以避免在徵納雙方之間產生無謂之紛爭,納稅人今後在面臨稅務調查前,應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以避免權益受損,由律師在場陪同,適用該法規定以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納稅義務人。

 

http://www.nownews.com/n/2017/05/23/25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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