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美國的DOJ在有關海外反貪腐法的執行上,於西元2017年11月29日公布了新的政策,將過去對美國海外公司的偵辦綱領明確化。
這個新的政策指出美國司法部原則上將不會起訴自願揭露違反海外反貪腐法、完全配合DOJ調查並且及時並適當改正缺失的美國公司。這次的政策明確定義了這些不起訴的要件,並清楚指出政府對企業應該要配合與改正缺失的期待。不過,檢察官仍擁有判斷企業是否有配合、改正缺失的裁量權。而且,在某些個案中,若有加重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的存在,檢察官仍可起訴該企業。
至少,在這新的政策中,檢察官必須減少這些自動進行內部調查的企業在海外反貪腐法下所科予罰金的50%。
感謝Roxin Alliance在美國的法律事務所Foley所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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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ustice.gov/crimin…/corporate-enforcement-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