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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專欄:有關台灣學生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攻威脅的刑事訴訟程序

  • 法律專欄 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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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被告在美國賓州被逮捕之後,會進行初次的提訊程序(preliminary arraignment),這個程序的主要目的有三:第一,將刑事控訴狀交給被告;第二,讓法官設定交保金額;第三,安排初次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程序的期日。

 

這份刑事控訴狀是由警方提出的,目前已在網路上可以找到,從中可以得知有一個學生證人已簽署陳述書指稱這名台灣的留學生確實有恐攻威脅的言論,由校方通知警方逮捕這名台灣學生。警方的宣誓書中可以看出,這名台灣學生在偵訊中確實承認有說過要在校園內開槍的話,但主張他當時只是在開玩笑。此外,這名台灣學生承認有想要買槍。這些,都是對被告相當不利的陳述。很遺憾,他沒有行使緘默權(takes the fifth)。

 

法官的交保方式有三種,要足額現金的交保、部分比例要現金的交保,還有無須現金的交保。雖然無須現金的交保頗為常見,但這個案子法官要求部分比例要現金的交保方式,也就是10萬美金的交保金其中10%要使用現金。從比例原則來看,這並沒有被當作輕微犯罪來處理。

 

現場幫這位台灣學生辯護的是一位法院指派的辯護人Enrique Latoison,天普大學的JD。不知道現在家長到了美國以後有無自己選任辯護人。但即使有選任辯護人,一開始就在現場的這位Latoison應該才最了解狀況。

 

初次聽證程序被安排在4月11日,這是因為被告被羈押的話要在提訊之後14日內進行初次聽證。這個程序是除了正式審判以外最重要的一個程序,因為被告在這個程序中有機會檢驗證人證詞的可信度。不過,被告有可能要求延期進行。

 

初次聽證的目的是要看檢察官能否證明該案表面上(prima facie)確實成立,而不是要證明到無庸置疑的程度。儘管如此,大多數的被告會選擇放棄這個程序,看看能不能獲得類似台灣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我想,這個案子應該是有機會的吧。希望一切順利,盡快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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