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 展旗 顧問
近期國內最受矚目的結合案,應該是在金融科技方面即將成立三家純網銀了。自從金管會釋出純網銀執照後,共有連線銀行(LINE Bank)、將來銀行(NEXT Bank)、樂天國際商業銀行三家業者展開積極籌備並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公平會於去年年底通過了NEXT Bank、LINE Bank兩案,而在今年4月底則通過了樂天國際商業銀行的結合案,至此三家純網銀全數到齊。媒體對此的報導,多集中於純網銀可以打破傳統金融體制框架,有助讓更多人更容易地取得金融服務等金融科技創新議題;而在筆者看來,這是個兼具有同業結合與異業結合的案例,正好可以藉由這樣的案例,來說明及體現公平法針對不同的結合類型,有不同的審查事項及標準。
同業結合與異業結合的區分
同業結合,在公平法上稱為水平結合,乃是指參與結合的事業彼此間具有水平競爭關係的情形。而異業結合,在公平法上則更進一步區分為垂直結合與多角化結合,前者是指參與結合事業具有上、下游關係的情形,後者則是指參與結合事業既沒有水平競爭關係,也沒有上、下游關係的情形。
那麼如何判斷有沒有水平競爭關係呢?以純網銀為例,依報載資料,LINE Bank是由連線金融科技公司、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聯邦銀行、渣打銀行、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發起設立。將來銀行則是由兆豐銀行、凱基銀行、新光銀行、中華電信、新光人壽、全聯公司、關貿公司、新光保全及大台北瓦斯發起設立。這些參與結合事業之間,有哪些屬於水平結合,有哪些屬於非水平結合呢?
在此首先須釐清的是,純網銀與傳統銀行是否界定為同一相關市場,若屬於同一個市場,則事業彼此間即有水平競爭關係。純網銀與一般商業銀行之差異,主要在於純網銀除設置總行與客戶服務中心外,不能設立分行,也就是說純網銀並沒有實體通路,不過業務範圍和提供的服務內容來看,仍與傳統商業銀行相同,因此應該屬於同一個產品市場。
據此,《LINE Bank結合案》裡的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聯邦銀行、渣打銀行4家銀行,與即將設立的LINE Bank,屬於同一個市場,彼此間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因此這部分屬於水平結合。而另外的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主要業務為電信服務,此二者間也屬於水平結合;至於這兩家電信公司與LINE Bank銀行業務範圍並沒有水平競爭或垂直上下游關係,此部分則屬於多角化結合。
《將來銀行結合案》也是類似的情況。其中兆豐銀行、凱基銀行、新光銀行3家銀行與將來銀行同為商業銀行,彼此間具有水平競爭關係,此部分屬於水平結合。另外中華電信、新光人壽、全聯公司、關貿公司、新光保全及大台北瓦斯公司則分別從事電信、零售、通關網路、保全、天然氣供給等,與銀行業或彼此間並沒有水平競爭或垂直上下游關係,此部分應屬於多角化結合。
之所以要進行水平、垂直或多角化結合的區分,乃是因為不論是在程序上能否適用簡化作業,或是實體審查上的考量因素,均會因結合類型而有所不同。
適用簡化作業程序的標準
公平會對於水平結合的申報案件,會先評估其市占率,以判斷是否可以適用簡化作業程序,其標準有二:
(一) 參與水平結合的事業,其市占率總和未達20%。
(二) 參與水平結合的事業,其市占率總和未達25%,且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未達5%。
至於非水平結合(垂直或多角化)的部分,能否適用簡化作業程序的標準如下:
(一) 參與垂直結合之事業,在個別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25%。
(二) 參與多角化結合之事業,相互不具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
當符合上開標準時,事業便可請求公平會採用簡化作業程序,以縮短結合審查的時程。不過公平會對程序簡化與否有裁量權,並非只要市占率未達標便一律採用簡化程序;例如當公平會認為結合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易界定市場或計算市占率、結合主體之一為控股公司等情形,公平會仍會採用一般程序來審查。
以純網銀結合案為例,在水平結合方面,涉及的是銀行業與電信業。以銀行業來說,因我國銀行為數眾多,市占率較為分散,各參與結合銀行的市占率總和或許有可能未達20%或25%;但在電信業方面,不論是《LINE Bank案》裡的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或《將來銀行案》裡的中華電信,其市占率很可能都已超過上開標準。因此總的來說,恐怕很難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且在兼具水平結合與多角化結合兩種類型的情況下,倘若關於水平結合的審查需適用一般作業程序,則整個案件都會以一般作業程序來處理。
水平結合的申報與審查重點
在適用一般作業程序時,公平會關於水平結合的審查,會進一步評估結合後是否會產生限制競爭的疑慮。以《LINE Bank結合案》為例,在水平結合方面,較有可能使人產生限制競爭疑慮的部分,筆者認為有以下兩方面:
(一) 金融服務方面:
雖然銀行業的市場集中度不高,限制競爭的疑慮不大,不過在支付工具方面,LINE集團目前經營的第三方支付服務「LINE Pay」,以及和一卡通合作的「LINE Pay一卡通」電子支付,都與銀行業的信用卡業務與電子支付業務具有水平重疊性。有鑒於LINE具有廣大的用戶群,LINE集團在第三方支付或電子支付的市占率恐怕不低,則在結合後會使人產生LINE集團會不會將LINE Pay相關的業務移轉至LINE Bank,以及LINE Pay和各家金融機構的合作關係會不會有所變化,是否會獨厚與其有結合關係的銀行等疑慮。
(二) 電信業方面:
電信業原本就是高度集中的市場,而台灣大哥大與遠傳電信在行動通訊的市占率都不低,且LINE集團亦有經營「LINE Mobile」業務,則在結合後會使人產生這幾家公司在電信方面會不會也有所合作,是否會降低原本的競爭程度等疑慮。
而公平會對於結合後是否會產生限制競爭疑慮的判斷,乃是藉由結合前後的市場結構變化等各方面的來加以評估,其詳細的考量因素如下:
(一) 單方效果:
這是指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因消除彼此競爭壓力,而得以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實務上通常依結合前後市場集中度變化、參與結合事業市占率、非參與結合事業市場占有率及供給反應程度、買方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程度加以評估。
(二) 共同效果:
這是指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與其競爭者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雖未相互約束,但採取一致性之行為,使市場實際上不存在競爭之情形。實務上會以事業家數、市場集中度、參進障礙、產品同質性、事業間規模與成本之對稱性、市場透明度、交易模式、產能利用率、是否存在擁有獨特競爭誘因且可影響市場競爭程度之事業,及該事業是否為參與結合事業等加以評估。
(三) 參進程度:這是指潛在競爭者參進市場的可能性與及時性,及是否能對於市場內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
(四) 抗衡力量:這是指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箝制參與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
以上這些考量因素,其實也是參與結合事業在提出申報時,需於申報書中著重說明之處。蓋事業若能將水平結合涉及的產業與業務內容,依上開各項考量因素加以說明,將較能解消公平會的疑慮,而使結合案順利通過審查。另關於非水平結合(垂直或多角化)的申報與審查重點,將於下篇續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