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說明有關審理偽卡集團羅馬尼亞籍Gheorghe等人偽造信用卡等罪案件之判決理由,值得重視。群勝多年來專門處理涉外案件,包含涉外的白領犯罪案件,深感在司法之前,對本國人與外國人的處理一致性上,仍難謂公平。但本次有關外國人在我國製造或行使偽造信用卡案件,最高法院願意採納群勝提出之辯護意見,重新檢視接續犯的定義,並強調偽造信用卡與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罪均屬「保護交易安全與公共信用之社會法益」,不得以行為人是否「由同一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作為認定接續犯之標準,值得給予高度肯定。
該案原屬群勝承辦之法律扶助案件,但司法上對外國人處置上之顯不符合公平正義之案件,法律扶助基金會未同意對上訴第三審給予扶助,群勝甚感遺憾。然群勝對於個案中公平正義之追求,責無旁貸,因此即使欠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支援,仍接受外國當事人之委任。本次最高法院將被告所涉及製造或行使偽造信用卡案件撤銷原判發回更審,統一有關此處接續犯認定標準上之部分疑義,毫無疑問地有助於個案中對外國人士公平正義之保護。
事實上,原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對外國人被告此次犯行量刑過重,遠遠逸脫以往的量刑限度,實係無法律上理由之單純嚴懲,其不當與違法之程度,更為明顯。因此群勝在第二審辯護中多所強調,並耗費近半年的時間,詳細分析自民國95年8月1日至民國106年7月5日在全國地方法院有關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總計1,954個案件,使用統計數字證明原審法院量刑過重,不符合兩公約下之公平原則,以此為辯護基礎。
也就是說,群勝一向均以比照承辦其他一般委任案件之標準,處理法律扶助公益案件。
經實證研究,發現如下:
「所有[相關之行使偽卡]案件之宣告刑平均值為3.98月(計至小數點後2位,下同),不考慮累犯或減刑條例等加重減輕原因時,宣告刑之平均值為4.16月;不考慮累犯或減刑條例等加重減輕原因時,[但是對於]外國人之平均宣告刑為6.04月。此外,比較上述所有行為之犯罪所得金額(同樣不考慮加重減輕原因),於犯罪所得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元時宣告刑之平均值為3月,於犯罪所得金額為1~1萬元時宣告刑之平均值為3.78月,於犯罪所得金額為10,001~2萬元時宣告刑之平均值為3.87月,於犯罪所得金額為20,001~3萬元時宣告刑之平均值為3.95月,於犯罪所得金額為30,001~4萬元時宣告刑之平均值為5.04月,於犯罪所得金額為50,001~6萬元時宣告刑之平均值為5.29月,於犯罪所得金額為100,001元以上時宣告刑之平均值為9.63月。[但是,地方法院原審卻]分別宣告8個月至數年重刑,遠高於上述相近條件(即不考慮加重減輕原因、外國人)案件之平均值6.04月。此外,當犯罪所得金額為0時,原審判決分別科刑8個月至1年,亦遠高於上述相近條件(不考慮加重減輕原因、犯罪所得金額為0)案件之平均值3月」。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不僅在洗錢防制法方面採取群勝辯護之法律上理由,最終在量刑方面基於罪刑相當原則,認為第一審判決定執行刑未妥適裁量,撤銷改判較輕之刑,值得肯定。但在個別案件中之量刑以及接續犯之認定上,則略有瑕疵。幸最高法院已處理接續犯的認定問題,因此被告等得有再挑戰量刑上公平問題之機會。
本次統計實證研究,由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彭昌平助理協助製作;第三審上訴書狀由陳俊男律師協助製作,勤勉努力,居功厥偉。其餘群勝成員方佳俊顧問、邱弘文律師亦均參與發現此法律上之重大爭議。Brain Trust特此表揚此次團隊之努力。
但我們要做的,要爭取的公平正義,還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