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早期台灣投資於中國時,常透過第三地,使用境外公司之名義在中國設立子公司以進行投資。由於對境外公司的設立所在國來說,境外所得免稅,因此投資人使用境外公司可享有稅務上的利益。
然而,近來中國所得稅草案將修改中國稅務居民的認定標準,使在中國工作、居住183天的人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而且,中國稅務居民須將個人在中國境內與境外的所得在中國繳交個人所得稅。該所得稅法草案預定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時,即使投資人不須向境外公司的設立所在國納稅,仍有可能因為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而被全球追稅。
也就是說,根據該所得稅法草案,境外公司分派股利給股東時,即可能產生「中國稅務居民」對所領取到的股利(境外所得)應向中國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另一方面,境外公司分派股利給股東時,「非中國稅務居民」對所領取到的股利,仍無須向中國繳交個人所得稅。
對於這樣的法令變革,若台灣的股東某A移轉其所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給「非中國稅務居民」時,應留意中國國稅局(2009)698號文的實質課稅模式,亦即假使該境外公司擁有位於中國的子公司,則股權的移轉將構成間接轉讓中國境內股權,此時股東某A,即使不是中國的稅務居民,中國政府仍得課徵個人所得稅,不可不慎。
在中國所得稅草案通過後,則中國政府對中國稅務居民或非稅務居民在境外股權移轉上課稅,將取得更明確的法律上依據。
稅法上的法令遵循與依法納稅,未來更應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