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黃士洲 教授
新聞摘要:
A公司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外國母公司管理服務費時,合約支付總金額900萬元。
由於外國母公司在我國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A公司扣繳20%所得稅款(180萬元),因而加上稅費之後,整案實際列報的成本費用為1,080萬元。
稅局然而仔細檢查雙方合約,管理服務合約上的總金額就只有900萬元,而且是讓國外母公司負擔稅款,這間國內A公司等於付完總額後,自己又多誤報180萬元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理論上營利事業在使用外國母公司的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時,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其相應的扣繳稅,也應該是外國營利事業應負擔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不得列為國內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0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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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查準90條: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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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洲教授見解:
本則新聞饒有實務參考與學術論述價值。
子公司使用外國母公司的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時,支付的管理服務費,是否為境內來源所得?依使用人所在地判斷(國內裁判見解),抑或勞務提供地判斷(國際較通用說法)?
即便按照法院判決見解,認為以使用人所在地判斷,所得性質究竟是營業利潤?抑或是權利金?抑或是其他所得?可能比較接近營業利潤。
若判斷為營業利潤,外國母公司在境內沒有固定營業處所或代理人的話,母公司所在國若為我國租稅協定國,即無扣繳義務(須經申請主管機關確認免稅)。
實務參考價值是,類似本則新聞在跨國公司交易上相當常見,無論國內做法應否與國際一致,都應將之列為營運上的一般稅務風險,認真在事前防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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