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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欄:企業減稅資產轉作他用 補稅計息

  • 法律專欄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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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黃 士洲 教授

 

 

摘要:

  1. 已享受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的企業,如果又將適用優惠的資產轉作其他用途,針對轉作他用部分,補徵5%營所稅,並加計利息

  2. 財政部規定,相關投資享有租稅優惠之後,自減稅或退稅日起算三年內,如果企業又將相關資產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是變更原使用目的,就必須補稅,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3. 官員表示,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出租」,假設某企業去年以盈餘購買營業用的三層樓建築物,合計3,000萬元,已全額享有盈餘減除優惠,但該公司今年又將該建築物的其中二層出租,使用目的就不再是自行營業用,國稅局將會就其中2,000萬元部分【原價3,000萬元÷3(全棟樓層數)×2(已轉作出租用途的樓層數】補徵5%稅,並加計利息。

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0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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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洲教授意見:

產業創新條例第23-3: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細節性規定,可參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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