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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專欄:2021年4月8日著作權法修正重點

  • 法律專欄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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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侯 怡帆 實習律師

 

  近期,為因應數位時代議題及解決實務運作問題,行政部於2021年4月8日通過《著作權法》之修法,將送立法院審議。智慧局表示,為建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並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智慧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之著作權法制,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後計增加9條,修正37條、刪除3條,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之調整。本文就此次修法,參照經濟部之修法說明,從四大面向,加以探析。

 

一、 擴大保護著作權人

  1.     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分著作權利:

  

      近年隨著網路、電子書及相關新興應用科技之發展,無形利用權能逐漸成為著作權法制之關注重點。為因應未來科技之發展,且為避免播送技術不同而導致權利範圍界線不模糊之問題,此次修法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以利明確。故往後除電視台播出之節目外,以網路播出(如YouTube),亦屬公開播送之範疇。此外,廣播可傳遞之內容亦不再侷限於傳統之聲音或影像,其他數位化之多元內容(如文字、程式等)亦得為廣播之內容。

 

  2.     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之規定

  

       再公開傳達權係指將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於公眾場所同時再以螢幕、擴音器等相類似之機械設備向大眾播送。故以往解釋向認若未以擴音器材或設備擴大播送效果者,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此一見解將不再適用。

 

  3.     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處罰

  增訂以廣告、電子媒體等方式向大眾傳播他人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規定,以周全對著作權之保護。

 

二、兼顧大眾使用需求

  1.     增訂遠距教學合理使用規定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46條之規定,學校授課之利用方式僅允許重製一途。此次修法,為因應課堂教學具有重大公益性質,爰將利用態樣擴及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以及再公開傳達,故往後教師於課堂上得以分享之資源,必更為多元。

 

  又近年因科技發展,以及新冠肺炎之疫情影響,遠距教學漸漸成為各國教育政策之主流趨勢。本次修法亦新增關於遠距教材之著作利用規定,使教育機構得於線上利用他人著作,然仍應於合理範圍內,採取技術措施以防止註冊該課程以外之人接收。

 

2.  修正非營利目的活動使用他人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非營利教育機構辦理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試題所用。此次修法並新增改作之利用範圍,並得於考試中散布、公開或傳輸,故遠距考試往後亦得適用。然應注意者,若係營利教育機構,如補習班,尚不得適用。

 

       另此次修法第55條,往後除非經常性活動外,經常性活動於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亦得使用公開發表之著作,然於電影院首次公開上映未滿三年之電影,不適用之。

 

三、促進著作流通利用

  1.     增訂不明著作強制授權制度

  孤兒著作於以往規範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惟僅限於文化創意產業。為兼顧著作流通以及文化傳承,此次修法增訂於著作權法,以擴大適用範圍。

 

  2.     權利耗盡規定不再限於我國區域

  權利耗盡係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經權利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後,權利人對該物不得再行主張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之方式散布該權利。依現行法律規定,僅限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始有適用,修法後,已無取得區域之限制。

 

  3.     著作財產權之設質登記

  此次修法增訂著作財產權質權公示制度供文化產業外之一般民眾利用,俾利著作流通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及促進融資。

 

四、減少不合時宜刑罰

  現行部分著作權之刑事責任仍訂有六個月法定刑之下限,然於行為人情節輕微時,如重製數量極低之情形,可能導致情清法重之失衡問題,有違刑法謙抑之原則。故此次修法,亦於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刪除六個月法定刑下限,俾利司法機關依侵害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刑責。

 

  此次修法草案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之調整,修法內容大幅針對網路、新興媒體之著作利用以做規定。在新興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下,對於著作權人之保護亦將更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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