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Q:雇主停班時,雇主仍需支付員工薪資嗎?
A:我們區分成3種不同情況來討論:
1. 雇主因疫情自行決定停班時,仍應支付薪水。因為這不是受到政府強制停班的情形,停班之原因既然不可歸責於員工,雇主就應支付薪水。
2. 因政府決定部分行業應關閉而強制停班時,雇主得不支付薪水。因為這是不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員工的情形,雇主得不給予薪水。
3. 若是非強制關閉之行業,僅因雇主無法達到防疫需求(例如不可內用、保持社交距離)而被政府勒令停業時,屬於可歸責雇主,仍應支付薪水予員工。因此如果餐廳違反防疫需求而被政府勒令停業時,仍應給付薪水給員工。
Q:若員工在家工作,員工是否還得領有交通津貼?
A:若交通津貼是屬於實報實銷,則雇主當然可不給予。但若交通津貼是固定列在薪資單上,且每個月都固定給予時,將會被認定是經常性給予,屬於勞務的對價,即使員工在家上班,仍應給予。
Q:員工在家上班,雇主仍是要製作出勤紀錄嗎?
A:是的,如雇主指示員工在家工作,仍應紀錄員工的出勤紀錄。例如:透過軟體定時回報、開始上班以及下班前發郵件予主管等方式,使員工上下班紀錄可日後以書面留存紀錄。
Q:員工在家上班時,雇主還需要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保障嗎?
A:是的,員工在家上班,雇主對於員工的安全衛生,在合理可行的範圍仍負有一定的義務。例如:提供酒精與口罩、提醒使用電源插座上之安全、如有症狀應立即回報等資訊。
Q:員工可否拒絕到高風險地區(例如:萬華區、板橋區)工作?
A:在防疫三級警戒下,全台並未宣布停止上班,員工不得以高風險地區為由拒絕上班。惟若員工於前往上班期間或是上班期間等執行公務時感染新冠肺炎,雇主須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必要醫療費用與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員工因此致死亡、失能,公司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Q:雇主為使員工避免尖峰時刻上下班染疫,實施彈性上下班,因不同於現行工作規則是否還須取得個別員工同意?
A:由於此調整係與員工間勞動條件之變更,建議雇主透過申請書或同意書後,取得個別員工書面同意,以避免法律爭議。
Q:收到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時,可使用什麼假別請假?
A:可使用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一年不超過30日時,給半薪)、事假(1年不超過14日,不給薪)或特休
Q:員工收到健康自主管理通知書時,雇主要求其在家休養,仍應支付薪水?
A:是的,因係雇主要求,雇主仍應支付薪水。
Q:家庭照顧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的區別?
A:
|
家庭照顧假 |
防疫照顧假 |
疫苗接種假 |
資格限制 |
無 |
家長照顧12歲以下兒童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國高中生 |
前往接種或是接種後有不良反應,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申請 |
天數 |
7天,併入14天事假計算 |
停課期間 |
接種之日起到次日24小時內 |
是否支薪 |
不支薪 |
勞雇雙方協商,雇主若支薪,得以該薪水2倍額申報費用。 |
不支薪 |
其他 |
無 |
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Q:因疫情升級至第四級時,政府下令停止上班,雇主是否還需要支付薪水?
A:雇主可不給付薪水,或是由雇主另外與員工協商薪水支付之數額。因疫情升至第四級導致政府宣布停班時,並非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員工,此時員工的薪水,雇主得不給予,或是由雇主另與員工協商,譬如說若員工在家仍得完成一定工作,即給予相應之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