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加密貨幣經紀商FTX於2022年11月11日向美國達拉威爾州的破產法院聲請破產保護,開啟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透過FTX投資加密貨幣的投資人面對此跨國爭議,初步可能會看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2022年7月初先是加密貨幣對沖基金三箭資本(Three Arrows Capital)向美國紐約的破產法院聲請破產法第15章的破產保護;然後沒多久加密貨幣經紀商Voyager Digital也向紐約的法院提出破產法第11章的保護以進行重整。現在,全球第二大的加密貨幣經紀商FTX也走上同樣的浴火之路,但不知能否重生。當三箭資本與Voyager Digital開啟這些程序時,臺灣的投資人較為無感,因為他們尚未在臺灣開發出市場。但這一次FTX的事件,也許將正式讓臺灣的加密貨幣投資人瞭解到跨國爭議的複雜性與重要性,還有甚少接觸到的美國破產法。
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類似於我國法上的重整程序,目的是讓資不抵債的企業能繼續經營,在提出可被債權人接受的重整計畫後,使能依計畫履行債務的企業能獲得重生。在這整個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該企業仍是繼續營運的。相較於此,如果是使用美國破產法第7章的程序,那就是要變賣掉所有的資產以清償負債,這就類似於我國法上的清算程序,企業是會結束營業的。
三箭資本向美國紐約的破產法院聲請破產法第15章的破產保護,是一個比較特別的程序。因為三箭資本一開始是先向其註冊國英屬維京群島法院聲請破產,然後為了保護位於美國的資產,再聲請美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破產程序,這個聲請承認的程序,是規範在美國破產法的第15章。這一次FTX沒有先在其原本的公司所在地巴哈馬開啟破產保護程序,而是直接到美國達拉威爾州的破產法院提出聲請,可能是因為巴哈馬的破產程序能對債務人FTX的保護有限,所以直接挑選對其較為有利的美國法來進行。在11月10日的時候,巴哈馬的證券主管機關似乎就凍結了FTX的資產,並且指派接管人接管,果如此,巴哈馬的法律運作對FTX並不友善,FTX在11月11日直接選擇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就有其道理。
但美國法院會不會受理呢?也就是美國法院真的有管轄權嗎?一般來說,管轄權的取得要件是要與美國有某些聯結(nexus),至少要有最低限度連繫(minimum contact)。根據FTX的破產聲請書,FTX主張該破產聲請涉及到位於美國達拉威爾州的關聯企業、合夥人或是合夥關係,所以向美國達拉威爾州的破產法院提出(FTX是在制式的聲請文件上做出這個項目的勾選)。通常這種聲請程序不太會有管轄權的問題,但問題在於,主要提出美國破產法第11章程序的聲請者,既然是FTX Trading Ltd.,是FTX集團的控股公司,而平常的營運根本不在美國本土境內,目的大概也在規避美國法律的規管,這次卻要美國法院保護它,似乎有點說不過去。
再者,此次FTX的聲請書上總計列有134個關聯企業,一併向美國的達拉威爾州破產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是否會同意將所有的關聯企業的聲請合併處理,不無疑問。目前,大概也只能強調關聯企業中Alameda Research和 West Realm Shires Services 等是美國公司的關係,以避免管轄權的欠缺。此次負責提出聲請的律所是Landis Rath & Cobb LLP,如果不幸在此犯錯,就要丟臉了,屆時會因為要再重新聲請一次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而被戲稱為提出美國破產法第22章的聲請(11 * 2 = 22)。
若程序順利走下去,FTX將需要提出大量的文件以說明其資產、負債與債權人的細節。在聲請書上,FTX是主張帳上仍有現金可以分配給無擔保債權人的,但目前仍不知在11月12日出現的疑似駭客入侵對於FTX的資產組合究竟構成甚麼樣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FTX與客戶間的契約,似乎與Voyager Digital的情形有所不同。透過網路所找到FTX的使用者條款(美國版)第6條中段部分,規定「在使用者的FTX.us帳戶中所顯現的加密貨幣所有權應仍歸使用者所有且不應移轉給FTX.us」。若臺灣投資人的使用者條款中也有類似的文字,則投資人係已保留加密貨幣的所有權,似可據此主張餘留的加密貨幣並非破產財團的一部分,拒絕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此為破產法上可用的戰術之一,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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