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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專欄:面對經濟不景氣,企業可以採取聯合行為嗎?

  • 法律專欄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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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近期公平會接連處罰數件聯合行為,除了新聞報導熱議的臺泥、國產、亞東及桃園地區預拌混凝土業者因聯合行為被重罰超過2億元之外,還有小琉球的21家浮潛業者因協商共同將浮潛收費標準調漲至400元,以及台北市的酒吧業者共同決定收取包廂費,均分別遭到公平會的處罰。從公平會加強執法的做法來看,不論是全國性或地區性的事業,不論是大企業或中小企業,面對通貨膨脹或經濟不景氣而採取因應做法時,應更加留意涉入聯合行為的違法風險。

 

公平交易法明令禁止的聯合行為,其實是有合法空間存在的。公平交易法第15條本文雖然明文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不過在同一條文的但書中,則列出了以下8種可以獲得例外許可的聯合行為:

 

一、統一規格或型式的聯合。

二、共同研發的聯合。

三、事業分別作專業發展的聯合。

四、確保或促進輸出的聯合。

五、加強貿易效能的輸入聯合。

六、因應不景氣的聯合。

七、中小企業增進效率的聯合。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的聯合。

 

換言之,事業的聯合行為只要符合這8種情形的其中之一,經過公平會審查認定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予以許可後,是可以合法實施的。

 

難免會有人提出疑問,既然法律已經明文禁止聯合行為,則可例外獲得許可的情形,恐怕有如鳳毛麟角般的罕見吧?但其實不然。依政府機關公開的統計資訊,從公平法開始施行的1992年,到2021年底,公平會共核准或部分核准了159件聯合行為,這個數字其實不算低,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目前仍具效力的聯合行為許可案,也還有10件左右。

 

以2023年來說,公平會在2月底即同意了32家事業為合船進口玉米的聯合行為。這個案件是進口業者為了使散裝船快速成船及節省海運成本,而採行合船進口的聯合行為模式,屬於上面8種類型中的「加強貿易效能的輸入聯合」。公平會在決定書中認為有計劃、有秩序的合船進口,減少碼頭壅塞,便利提貨及減少延遲卸貨,有助於降低社會成本。合船進口數量大且穩定,可促使供應商重視並提供良好品質之原料。而且節省的成本可以反映在調降售價及較穩定的供應量上,使中、下游的飼料廠、畜牧業者得以合理分享聯合行為之經濟效益,因此認定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而予以許可。

 

事實上,「加強貿易效能的輸入聯合」,也正是我國的聯合行為許可案件中,所占比重最高的類型。因此從事進口貿易的企業,若有聯合進口的需求,倘能妥善運用本條款,不論是對節省成本或提高效率,相信都能有所助益。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經濟環境下,值得注意「因應不景氣的聯合」此例外條款。目前,國發會發布的景氣燈號,已經連續3個月出現代表低迷的藍燈,而且2023年一月景氣對策信號綜合判斷分數僅僅只有11分,更是近13年以來的最低分。雖然景氣燈號是落後指標,但倘若今年各國央行在金融貨幣上持續採取升息的緊縮政策,可能仍有部分企業面臨不景氣的挑戰。在不知道景氣寒冬何時落底的情況下,企業採行的自救措施,例如聯合議價、聯合減產等,極有可能因涉及聯合行為而受罰。

 

因此公平法特別針對這種情形加以規定:「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可以向公平會申請例外許可。因此企業若為了因應不景氣,有聯合減產等需求,即可依本條款提出申請。而公平會對於申請案件,一般來說會考量該聯合行為的實施,對於產業競爭限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以及對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的正面貢獻,當其正面貢獻大於負面影響時,聯合行為的申請即可能獲得許可。

 

最後要提醒的是,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必須在聯合行為前「事先」提出申請,且獲得許可後才能實施。倘若「事後」才提出申請,或未獲得許可就已經實施,縱使該聯合行為的正面貢獻大於負面影響,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仍會受到處罰,我國企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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