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美國總統川普在今年4月初宣布了對等關稅措施,引起全球極大震撼並造成多國股市巨幅波動,雖然幾天後宣布對等關稅降至10%為期90天,但各界仍憂心對物價與經濟的後續影響。當市場景況發生普遍變動的情況,各事業有可能在相近的時間段調整價格,此時須注意的是,由於涉及公平法「合意推定」條款,而有被推定聯合行為的風險。例如公平會在今年3月間發布了一件關於魚飼料業者的處分書,便是採用了「合意推定」條款,針對同一天通知調漲相同價格的情形認定構成聯合行為,並加以重罰,由於該處分的對象包括數家上市的大廠,當時也頗引發市場關注。究竟「合意推定」條款的內容為何?又會對事業的經營決策造成怎樣的影響?
什麼是「合意推定」條款?
一般來說,當主管機關要認定有聯合行為存在時,必需要掌握事業間有意思聯絡的證據,例如契約、協議的書面內容、開會的會議紀錄、或是業者聚會的時間地點相關情節等。但由於聯合行為在多數情況下是違法的,因此事業間的意思聯絡通常具有隱密性質,而不會公諸於外,導致主管機關難以掌握直接證據來認定聯合行為。在這樣的背景下,實務上發展出了「合意推定」的制度,使主管機關縱使沒有直接證據,也可以在特定條件下推論有聯合行為的合意存在。
這個制度在法院判決中也獲得肯認,最高行政法院即曾在判決中表示:「聯合行為之合意存於當事人之內心,若未顯示於外並留下契約、協議之書面紀錄等直接證據,主管機關於執法上就事實之認定與證據資料的掌握並不容易,因此在聯合行為的認定上,縱無直接證據可資證明事業間存有聯合行為之合意,然若透過間接證據之採證與分析,可合理推論若非事業間採取聯合行為,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行為現象時,即可推論有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另一方面也透過立法加以明文化,規定在公平法第14條第3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這個規定已成為「合意推定」條款的法源依據所在。當公平會運用這個條款時,便可以減輕其對聯合行為所應負擔的證明程度,在沒有直接證據時仍可做出處分。
適用「合意推定」條款時,事業如何因應
不過,倘若「合意推定」條款被恣意地使用,那麼事業的經營決策將動輒得咎,隨時有落入聯合行為的風險。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判決中曾指出可適用之時機:「茲以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其設備及規模不同,其成本及利潤考量亦非相同,各事業在正常競爭市場中各自依上開因素所為調價,出現相同或相近調價之機率極低,若事實上竟出現各事業在近乎同時或短時間內,採取相同的手段且有調漲價格一致性之情形,實非一般經濟原則及正常市場狀況,而從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等因素分析,不具經濟合理性時,即得推定聯合行為之合意」。換言之,「合意推定」條款並非隨時隨地都可適用,原則上其適用時機在於:各事業出現調價外觀上的一致性,但市場上並無客觀之供需變化等因素可資合理說明的情形。例如本文開頭提到的魚飼料案件,由於5家業者皆於同一天發送漲價通知單,且調漲金額均為低蛋白魚飼料每公斤調漲1元,高蛋白魚飼料每公斤調漲3元,這種調價外觀上的一致性,經公平會認為不符經濟合理性,因而適用「合意推定」條款,推論這些業者間具有聯合漲價的意思聯絡。
若事業被公平會推定了聯合行為合意,也並非毫無自救之可能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35號判決即表示:「處於寡占市場中競爭之事業,就主管機關推定其有聯合行為之合意,得舉證動搖主管機關之推定」。實務上最常見用來動搖推定的舉證,便是「跟隨同業」調價的論點。其實在本件魚飼料案,也有多家業者曾表示調漲魚飼料價格是跟隨同業,不過公平會在處分書中指出,這些業者在受調查時原本強調係依據原物料成本變動情形自行決定調漲金額與通知日期等,卻於事後改稱係跟隨漲價,前後說詞不一,且針對哪一家業者發動價格領導、哪一家業者進行價格跟隨、價格領導與價格跟隨間之關聯性及時間差等關鍵性事實未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說法及佐證,因此公平會對此等說詞不予採認。是以,事業宜在經營決策階段即納入競爭法思維,就各種關鍵性事實考量後列入決策紀錄,以避免受調查時因前後不一而置身於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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