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台灣企業應如何處理美國債務人的破產法第11章聲請? (一) 自動中止制度與債權的申報

  • 法律專欄 2025/07/21
  • 分享到

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近年來不時出現美國企業聲請破產法第11章(Chapter 11)的新聞。美國的傳統零售業似仍因新冠疫情後的影響與電商的興起,而需要聲請破產法的保護。例如傢俱零售商Bed Bath & Beyond於2023年4月提出第11章的聲請;派對用品零售商Party City在2023年10月根據第11章重整成功後,於2024年12月又再次提出聲請且關掉所有店面。台灣企業作為債權人,若發現美國債務人提出第11章的破產法保護時,應知道哪些事項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呢?

 

 

追索債務將被自動中止(Automatic Stay)

美國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時,即可聲請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破產保護,實質上這是一個重整程序(reorganization),聲請第11章的債務人對資產仍有控制權且可繼續營運。這個破產法保護制度,使資不抵債的企業有機會浴火重生。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保護程序聲請程序開啟後,債權人即被禁止向債務人追索債務,此為著名的自動中止(Automatic Stay)制度,縱使是破產保護聲請前已經對債務人提出追索債務的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都在該中止效力範圍內。See 11 U.S. C. § 362 (a) (providing that "a petition filed … operates as a stay, applicable to all entities…").

 

值得台灣企業注意的是,這個自動中止制度可能具有域外效力,亦即在美國以外的國家進行的訴訟等追索債權程序,也在中止效力範圍內。實務上,美國破產法院可能會在債務人提出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破產保護聲請後,數日內就發出裁定確認該中止效力在全球都適用。三星重工(Samsung Heavy)對石油與天然氣產業的海上鑽井承包商Seadrill,先在英國倫敦提出有關違約損害賠償的仲裁;但其後Seadrill於2021年提出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破產保護聲請,數日內就獲法院裁定,中止效力及於全球。對美國法院來說,英國的仲裁程序,當然也在中止效力範圍內。即使三星重工已獲得有利的仲裁判斷,也無從執行。

 

因此,如果台灣企業已注意到美國債務人長期遲延給付貨款,市場景氣不佳,甚至已有破產風聲傳出時,是否仍要花更多時間與律師費用對美國債務人提出訴訟或仲裁,即值得多加考慮。因為此時追索債務,難免會因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自動中止制度而徒勞無功。

 

申報債權

台灣企業通常是在美國債務人已提出破產法第11章的聲請後,才獲得美國債務人的事後告知。雖然美國法院一般會發出破產通知給債權人,說明債權申報的方式與截止日期,使債權人有機會獲得公平的清償,但實務上台灣企業作為債權人不一定會收到這個破產通知。債權人仍需隨時掌握資訊,以避免錯失債權申報的機會。當然,盡速委任具有處理跨國破產案件的國際律師,可獲得更多有效的協助,尤其是,國際律師可以為債權人分析究竟需要提出何種證據,以支持債權的存在與數額。若提出的證據有所疏漏,難免影響權益。

 

台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甚少考慮到日後美國債務人破產的風險,因此通常申報的都是無擔保債權,能在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中獲得清償的比例甚低。但若台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能獲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擔保,成為有擔保債權人;或是事前即在交易契約中對所出售的貨物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均能在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中處於受損較少的位置。台灣企業在風險未發生前,可透過國際律師協助,在平時即做好法律風險的管控;若債務人已提出破產法第11章的聲請,國際律師可協助分析是否得援用既有的契約條款,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Brain Trust: Your Trust, Our Hon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