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隨著人工智慧的不斷進展,所影響的法律領域也越發多元,人工智慧將涉及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相關的競爭法議題,2025年7月公平會即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之競爭法議題徵詢外界意見說明資料」,針對該產業可能衍生的競爭議題,進行初步整理,並說明生成式AI市場結構與特性,以及受到競爭法管制的行為類型,顯見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人工智慧已是高度重視。且據公平會新聞稿指出,該說明資料除了用以對外徵詢公眾意見外,並將作為未來執法之重要基礎,故其重要性已是不言可喻。本文將重點說明上開文件內容中涉及競爭法管制行為的部分,以利各界瞭解。
單方濫用市場力量的行為,受到主管機關高度重視
依公平會的說明資料指出,在生成式人工智慧產業,單方濫用市場力量的行為可能體現在以下四大面向:
(一) 運算資源的取得:這裡所稱的運算資源,主要是指AI半導體晶片,其中以GPU最為重要,其主要業者為輝達公司(NVIDIA)。但由於建置GPU及伺服器等硬體所費不貲,開發者未必能夠自行負擔建置的高昂費用,故透過雲端服務來租用算力,也成為替代選項,因此雲端服務市場的服務提供者,也屬於該產業中擁有運算資源的業者。公平會關注的是,擁有運算資源的業者,若針對新進業者取得運算資源加以限制(例如不單獨販售 GPU 而須同時購買其他硬體設備),又或是優先將運算資源提供予自身合作之模型開發業者使用,可能造成其他模型開發業者的進入障礙。
(二) 數據的限制近用:上開文件提到,大型科技業者於提供數位服務時,也可能同時進行數據蒐集,由於數據為 AI 模型開發必要的投入要素,因此大型數位平台於數據方面易取得競爭優勢,新進 AI 模型開發業者在欠缺同等數量品質數據的情況下,可能難以與之競爭。此外,消費者得否將其資料在產品或服務間進行轉移,或限制其他競爭同業對特定數據的存取使用權限是否影響 AI 服務提供等問題,亦同受關注。
(三) 雲端服務平台:在大型雲端服務業者致力於建立其服務生態系之際,競爭法重視的是,倘若使用者不易在生態系間轉換,是否會產生問題。此外,公平會亦另關注綑綁銷售問題,倘若雲端服務業者將AI模型使用與雲端服務或其他既有數位服務綑綁,作為提供雲端服務的條件,可能因此影響相關市場競爭。
(四) 基礎模型:上開文件列出了在基礎模型方面具有相當市場力的業者可能濫用市場力的三種情況:1.要求終端產品(例如智慧型手機或汽車)僅能搭載自身之基礎模型;2.在基礎模型的運算結果,優先呈現自身之產品服務;3.透過基礎模型使用條款,要求使用者允許其存取因利用 AI 服務所產生的內部數據資料,藉此增強數據的取得能力。
結合、聯合行為、不實廣告亦備受關注
在結合方面,過去一般公眾大多只關注競爭同業間的水平結合,因為市占率增加所造成的衝擊較為明顯可見;不過在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產業,除了水平結合需要審慎對待之外,上開文件也同時指出垂直結合可增強上游或下游市場的市場支配力;多角化結合則可能具備能力或動機採取搭售和綑綁策略。因此,縱使屬於不會增加市占率的結合型態,亦屬關注範圍。
總結來看,公平會所公布的資料,雖然只是對生成式人工智慧的競爭法議題進行初步整理,但已可觀察到其所涉內容幾乎遍及公平法的各主要條文,因此事業在進行導入AI的應用規劃時,宜注意納入競爭法方面的專業評估。此外,於導入AI時遇有競爭法問題的事業,亦可利用主管機關對外徵詢公眾意見的機會妥為表達,俾參與未來的政策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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