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近日媒體報導,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指控亞馬遜涉嫌使用操縱性、強製或欺騙性用戶介面設計的案件,已於今年9月間開庭審理,該案所涉主要內容,與近期競爭法主管機關關注的「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議題高度相關。究竟所謂的「暗黑模式」是什麼?又為何會引發競爭法主管機關的重視與介入?我國公平會對「暗黑模式」的執法立場又是如何呢?
「暗黑模式」是什麼?為何讓亞馬遜涉入違法風險?
早在2021年間,美國FTC即已關注數位市場中暗黑模式的興起以及常⾒的暗黑模式類型,並舉辦了關於數位暗黑模式的公開研討會,探討使用者介面是否會對消費者的自主權和決策產生遮蔽、破壞或損害性的影響。2022年,美國FTC彙整研究成果及實務案例,發布了名為《揭露暗黑模式(Bringing Dark Patterns to Light)》的文件。依該文件所示,「暗黑模式」⼀詞乃是由使⽤者設計專家 Harry Brignull 於 2010 年創造,⽤於描述「欺騙或操縱用戶做出他們原本不會做出的選擇並可能造成傷害的設計實踐」,而其關注的重心,則是在數位市場的各種交易介面設計上。這是由於在數位世界中資料收集技術的普遍性,使得事業能夠收集大量有關消費者身份和線上行為的資訊,從而使事業能夠調整和利用廣告來針對特定人群甚至特定消費者的興趣,因此,與傳統實體零售商相較之下,線上交易可以更輕鬆、更頻繁、更大規模地試驗數位暗黑模式,以確定哪些設計能夠最有效地影響消費者⾏為。涉及違法風險的常見暗黑模式設計元素,包括以下四大種類:一、引發錯誤認知;二、隱匿或延遲揭露重大資訊;三、導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收費;四、掩蓋或破壞隱私選擇。
該文件指出,FTC將對可能涉及暗黑模式的欺瞞或操縱消費者行為進行監視並採取行動。有關FTC對亞馬遜公司的訴訟,正是其執法行動之一。該案指控內容主要涉及兩大面向,其中之一是亞馬遜公司涉及誘使數百萬名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訂閱Prime服務,另一方面則是亞馬遜設計極為繁複的退訂程序,提高會員退訂的難度。訴訟開始沒過多久,亞馬遜即迅速與FTC達成和解,據FTC於今年9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亞馬遜將被要求支付 10 億美元的民事罰款,向受騙註冊 Prime 而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提供 15 億美元的退款,並停止違法的 Prime 註冊和取消行為,以及採取改變措施。FTC更在新聞稿中,將此次執法成果形容為「創造歷史」、「贏得了一場破紀錄的、意義非凡的勝利」,顯見其重視程度。
我國公平會對「暗黑模式」的執法立場
近期關注「暗黑模式」的,並非只有美國。由多數已開發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22年也發布了名為《暗黑商業模式(DARK COMMERCIAL PATTERNS)》的數位經濟報告,揭示了針對「暗黑模式」的政策與執法應對措施。我國公平會則在2025年2月19日第1739次委員會議,研議數位平臺「訂閱陷阱」暗黑模式如何適用公平交易法及是否修正相關規定,並做成決議如下:「『訂閱陷阱』暗黑模式本質上屬於民事及消費者保護案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已具有處理相關案件之執法工具,倘該『訂閲陷阱』暗黑模式已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而涉及公共利益時,得以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予以規範、處理。」
該決議提到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要件,依過去實務見解,並不以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實際判斷上,通常會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行為、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糾紛與爭議解決資源之多寡、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情況。簡要而言,若屬於單一、個別的損害,主要循民事及消保途徑處理;但若損害可能產生的影響範圍較廣,則會由公平會依公平法第25條介入調查處理。
值得補充說明的是,雖然美國FTC對亞馬遜的執法主要針對造成「訂閱陷阱」的暗黑模式,且我國公平會的決議也是針對「訂閱陷阱」而展開,但這並不意味著暗黑模式只有「訂閱陷阱」這一類型而已,其所涉類型及樣態極為繁多,事業在使用者介面的設計上,宜重視各國執法趨勢,審慎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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