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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因強迫勞動而被核發暫扣令下,臺灣企業的合規挑戰與因應之道

  • 法律專欄 20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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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於2025年 9 月 24 日對生產捷安特腳踏車的巨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大),發出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s),禁止巨大在台灣生產的腳踏車與相關零件等輸往美國,若有抵達美國港口的,也將被扣留(detain),理由是巨大在台灣生產的產品涉及19 U.S.C. § 1307規定下的強迫勞動(forced labor),且立即生效,無須有法院判決。換言之,CBP僅須基於足夠的證據認定存有強迫勞動的合理懷疑即可禁止進口、扣留。該暫扣令係對台灣的知名腳踏車廠巨大發出,無異於敲醒一記警鐘,台灣的企業應全面檢討對待移工的政策,政府更應積極面對現有法令可能存有的不足之處,否則無法因應國際間對勞動者權利的重視。

 

CBP引用的審查指標

CBP明確指出,對於巨大案件的調查,其審查係依循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下稱:ILO)所提出之強迫勞動指標進行認定。巨大所涉及的勞動問題,是濫用弱勢處境、苛刻的工作與生活條件、抵債勞務(即以工抵債)、扣發薪資與超時加班等。在ILO的強迫勞動指標中,其他尚有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與性暴力、恐嚇與威脅、扣留身份文件等,亦即總計多達11項指標。但只要其中若干指標同時出現,即足以推定存在強迫勞動之高度疑慮,CBP即可發出暫扣令,以避免進口商品涉及人權侵害。

 

國際規範與臺灣法制差異

在ILO的公平招募原則下,勞工或求職者不應負擔任何形式之招募費用及相關費用,即招募所生費用將轉由雇主全額承擔,包括仲介費與各項規費等,避免移工因債務而陷入以勞動抵債的風險。所謂招募費用及相關費用,在定義上可謂相當寬廣。

 

臺灣現行制度則以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作為主要依據,亦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已要求國內仲介機構招募移工時不得向移工收取仲介費用,且只能向雇主收取介紹費。違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6條,將處以十倍至二十倍罰鍰,且得停業最長一年,並由勞動部透過定期或專案訪查加強查核。

 

看似與國際規範若合符節的台灣法規,移工在來源國卻可能另行支付仲介費,而此屬來源國的當地規範,臺灣法規無從直接拘束。台灣的主管機關似僅能透過雙邊協商,建議來源國將上限設定為一個月薪資。盡管如此,是否能符合ILO的公平招募原則以避免抵債勞務的問題,仍不無疑問。巨大在2025年伊始,即採取公司為新進移工全額支付仲介費、服務費與政府規費的政策,可謂已意識到公平招募原則的問題。

 

CBP的審查依據與企業風險

在2025年2月間左右,記者Peter Bengtsen撰寫的調查報告,指出臺灣自行車產業普遍存在移工支付不合理仲介費、用工環境惡劣及居住設施不足等問題。其後的調查報告,甚至直指台灣的汽車零組件與電子產業亦涉及相關爭議。事實上,根據該記者的調查報告而開啟CBP審查的,巨大並不是台灣的第一家,而是第三家,亦即台灣企業仍有可能出現未爆彈。根據他的調查報告,明確被點名的,尚有敬鵬、新纖、湧德、美利達、正新橡膠、劍麟、晶碩、勝品、艾訊等等多家上市櫃公司,甚至連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也赫然如列

 

因應之道

如CBP已經指出的,未來美國的進口商有責任進行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以了解其供應鏈。果如此,台灣企業將面對其客戶在勞動與人權問題上所要求的盡職審查,可能將有客戶指派公正第三方的國際律所來進行。換言之,單純符合台灣現行勞動法規,顯然已有不足,而是要更進一步滿足國際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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