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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業可能不構成美國反托拉斯法下的共謀呢?

  • 法律專欄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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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共謀」(conspiracy)概念,逐漸獲得台灣企業界與法界的重視。但因為其定義相當抽象且寬廣,確實令人難以摸清其具體的內容。在具體的案例中,例如科技大廠因價格因素終止其對某一個經銷商A的經銷合約時,若該科技大廠要求另一個經銷商B接受建議價格,而經銷商B在談判後果真接受該建議價格,即已構成共謀概念下的意思聯絡(a meeting of minds),因此經銷商A就可以主張這已涉及到科技大廠與經銷商B共謀價格固定(price fixing)的問題。See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 465 U.S. 752, 765 (1984). 果如此,在美國反托拉斯法下,我國企業界難免會擔心可能會在與美國人做生意時動輒得咎。我國企業在設定商業策略時,即應掌握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共謀概念,才能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首先,雖然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下兩個人的意思聯絡就可能構成共謀,但範圍上仍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說,當一家我國企業內部對其產品進行價格設定時,即使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經理等多位高階經理人都參與討論價格,但這不會構成共謀,因為他們同屬一家公司,是一個單一的實體(single entity),這家公司既然無法與自己共謀,就不會單純因為公司內部對價格的討論而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規範。

 

      其次,母公司與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的聯合行為,不會構成美國反托拉斯法下的共謀。Copperweld v. Independence Tube, 467 U.S. 752, 777 (1984) (held that "Copperweld and its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Regal are incapable of conspiring with each other for purposes of §1 of the Sherman Act").

 

     這個案子涉及的是鋼管產業在企業併購後的一個競業爭議。Regal Tube是一家製造重工業所需鋼管的公司,其原本為Lear Siegler的子公司。當Copperweld這家公司從Lear Siegler買下Regal Tube後,Regal Tube原本的高階經理人David Grohne離職,其後成立一家新公司Independence Tube,在鋼管產業上與Regal Tube競爭。Copperweld與Regal Tube得知David Grohne的創業計畫後,律師為他們準備了一封律師函,寄給任何可能與David Grohne做生意的人,保證將採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動,以維護自Lear Siegler之處獲得的技術、營業秘密等權利。至少有一家公司收到該律師函後取消了與Independence Tube間的交易,而且,Copperweld不斷地聯繫可能貸款給Independence Tube的銀行,Cooperweld與Regal Tube還接觸可能提供Independence Tube廠房用地的不動產公司、供應商與客戶。因此,Independence Tube對Cooperweld與Regal Tube等提出反托拉斯法的訴訟,主張這是共謀行為,干擾契約關係的締結。由於可能構成共謀行為的人,最後經認定只有Cooperweld與Regal Tube兩家公司,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有機會處理母公司與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是否可以構成共謀行為的問題。 Id. at 758.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母公司與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不會構成共謀行為,是著重在實質的認定,而不是只看事業形式上的結構,因此不採取企業內部可以構成共謀的理論。Id. at 772 (stated that "[t]he intra-enterprise conspiracy doctrine looks to the form of an enterprise's structure and ignores the reality"). 也就是說,母公司與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間的聯合行為,在美國法托拉斯法下,是被當作單一事業體來看待,因為他們是完整的利益共同體,事業的目標是相同的,他們的行為也是由相同的公司意志來決定。Id. at 771. 再者,如果不做如此的解釋,一家公司內部兩位員工的行為也可能會涉及到共謀,這顯然會是不合理的。Id. 776.

 

      然而,上述見解並沒有處理到母公司僅部分持有子公司股份時,是否仍得構成共謀的問題。在西元2010年時,另一個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經典個案出現,處理了合資公司的股東是否會涉及共謀一事。這個案子,涉及到美國人最喜愛的運動,美式足球。國家美式足球聯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是世界上最大的職業美式足球聯盟,由32個美式足球球隊合資成立。各球隊在提供球迷喜愛的球衣或相關產品時,這些印有各球隊隊徽的服飾用品,是由各球隊合資成立的公司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Properties ("NFLP")統一進行行銷,以非獨占的商標授權方式,將服飾用品交由American Needle等被授權的公司銷售。不過,在西元2000年時,NFLP決定不再跟American Needle等公司合作,而讓銳步(Reebok)擁有獨佔的商標授權,該次授權甚至長達10年。See American Needle, Inc. v. 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560 U.S. 183 (2010). 這個轉變,讓American Needle等公司沒辦法再做美式足球服飾用品等生意,商業上損失相當巨大。

 

      當然,American Needle想到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American Needle主張,國家美式足球聯盟、所有的美式足球球隊、合資公司NFLP、銳步,違反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這個案子的爭點是,這些美式足球球隊是否可以共謀,不論他們是否有透過合資公司的形式。至少,在表面上,這是由一個單一的事業體NFLP來做成的商業決定,不是各球隊的聯合行為,各個美式足球隊當然是卯足全力打反托拉斯法的訴訟。

 

      美國最高法院再一次強調其是採實質認定標準,而不是僅看形式上的結構,因此以合資公司名義來避免美國反托拉斯法共謀概念的抗辯,失敗了。Id. (stated "we have eschewed such formalistic distinctions in favor of a functional consideration of how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alleged anticompetitive conduct actually operate"). 也就是說,美國法院是看這些涉案的公司實際上是如何在市場上運作的,表面上冠上什麼名義或標籤,並不重要。如果是由不同的決策者共同參與,這個聯合行為,就是共謀。Id. (pointed out that "[t]he key is … whether it joins together separate decisionmakers"). 各球隊基於不同的經濟利益考量卻聯合行動,在智慧財產權授權的市場上,會剝奪掉市場所需的獨立決策中心(marketplace of independent centers of decision making)。以各球隊的帽子來說,貼上各球隊隊徽(商標)的帽子,隊徽與隊徽原本彼此間是互相競爭的,各個球隊都是獨立的決策中心。各球隊成立合資公司NFLP之後,看上去只有一個經濟實體,但以合資公司NFLP的名義作成不與American Needle續約的決定,這個形式上的結構,並不重要。因為,各個球隊仍然是獨立的實體;他們是潛在的競爭者,有不同的經濟利益。因此,各球隊即使以合資公司名義來行動,仍會構成美國反托拉斯法下的共謀。

 

      再一次地強調,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共謀概念需要透過案例來釐清其內涵。雖然上述的單一事業體理論可以某程度上限縮共謀的適用情形,但因為美國法院會採實質認定標準,所以要能閃躲掉美國反托拉斯法下的責任,難度仍然很高。

 

     即使是那些美式足球球隊,球場上他們的球員可以閃掉敵方球員而得分,在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戰場上,這些球隊也沒能閃掉。所以如果有任何律師告訴你,要像美式足球員一樣拼盡全力打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訴訟,你可以想想這些美式足球隊當年閃不掉共謀責任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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