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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防疫期間雇主與員工的因應之道

  • 法律專欄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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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Q:雇主停班時,雇主仍需支付員工薪資嗎?

A:我們區分成3種不同情況來討論:

      1. 雇主因疫情自行決定停班時,仍應支付薪水。因為這不是受到政府強制停班的情形,停班之原因既然不可歸責於員工,雇主就應支付薪水。

      2. 因政府決定部分行業應關閉而強制停班時,雇主得不支付薪水。因為這是不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員工的情形,雇主得不給予薪水。

      3. 若是非強制關閉之行業,僅因雇主無法達到防疫需求(例如不可內用、保持社交距離)而被政府勒令停業時,屬於可歸責雇主,仍應支付薪水予員工。因此如果餐廳違反防疫需求而被政府勒令停業時,仍應給付薪水給員工。

 

Q:若員工在家工作,員工是否還得領有交通津貼?

A:若交通津貼是屬於實報實銷,則雇主當然可不給予。但若交通津貼是固定列在薪資單上,且每個月都固定給予時,將會被認定是經常性給予,屬於勞務的對價,即使員工在家上班,仍應給予。

 

Q:員工在家上班,雇主仍是要製作出勤紀錄嗎?

A:是的,如雇主指示員工在家工作,仍應紀錄員工的出勤紀錄。例如:透過軟體定時回報、開始上班以及下班前發郵件予主管等方式,使員工上下班紀錄可日後以書面留存紀錄。

 

Q:員工在家上班時,雇主還需要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保障嗎?

A:是的,員工在家上班,雇主對於員工的安全衛生,在合理可行的範圍仍負有一定的義務。例如:提供酒精與口罩、提醒使用電源插座上之安全、如有症狀應立即回報等資訊。

 

Q:員工可否拒絕到高風險地區(例如:萬華區、板橋區)工作?

A:在防疫三級警戒下,全台並未宣布停止上班,員工不得以高風險地區為由拒絕上班。惟若員工於前往上班期間或是上班期間等執行公務時感染新冠肺炎,雇主須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必要醫療費用與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員工因此致死亡、失能,公司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Q:雇主為使員工避免尖峰時刻上下班染疫,實施彈性上下班,因不同於現行工作規則是否還須取得個別員工同意?

A:由於此調整係與員工間勞動條件之變更,建議雇主透過申請書或同意書後,取得個別員工書面同意,以避免法律爭議。

 

Q:收到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時,可使用什麼假別請假?

A:可使用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一年不超過30日時,給半薪)、事假(1年不超過14日,不給薪)或特休

 

Q:員工收到健康自主管理通知書時,雇主要求其在家休養,仍應支付薪水?

A:是的,因係雇主要求,雇主仍應支付薪水。

 

Q:家庭照顧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的區別?

A:

 

家庭照顧假

防疫照顧假

疫苗接種假

資格限制

家長照顧12歲以下兒童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國高中生

前往接種或是接種後有不良反應,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申請

天數

7天,併入14天事假計算

停課期間

接種之日起到次日24小時內

是否支薪

不支薪

勞雇雙方協商,雇主若支薪,得以該薪水2倍額申報費用。

不支薪

其他

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因疫情升級至第四級時,政府下令停止上班,雇主是否還需要支付薪水?

A:雇主可不給付薪水,或是由雇主另外與員工協商薪水支付之數額因疫情升至第四級導致政府宣布停班時,並非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員工,此時員工的薪水,雇主得不給予,或是由雇主另與員工協商,譬如說若員工在家仍得完成一定工作,即給予相應之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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