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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率於出口廠商與製造商不同時的計算方式

  • 法律專欄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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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陳 子芃 律師

 

        

 

      反傾銷稅率公告後,如涉案國的出口廠商所出口的貨物,並非由其生產製造,而係另有製造商時,貨物出口至台灣時應以出口商或製造商的反傾銷稅率計算稅額?

 

      實務上,關務署採出口廠商適用的反傾銷稅率計算,因為關務署推定製造商間不會採購其他製造商的產品後以自己的名義出口,如出口非自行產製之產品,將有協助其他廠商規避反傾銷稅義務之問題,而可能遭關務署另行調查。

 

      詳言之,我國係依照「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對象包含涉案國製造商及出口商,課徵對象亦包含製造商及出口商,惟實施辦法並未明白指出,如出口商出口至我國的產品並非該出口商所自行產製之產品,該產品將適用何者的稅率。

 

       在此情形下,原則上關務署將採用出口廠商適用的稅率,惟製造商若出口非自行產製的產品至我國,其行為可能被關務署認為有協助該廠商規避自身反傾銷稅之疑慮,進而遭受關務署另行調查。對此,關務署係要求經核定個別稅率的廠商,不要將向非關聯廠商採購之產品出口至我國,以符合依其生產銷售情形所訂定之反傾銷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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